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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51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11337151/2019-09269 文       号 :

主题分类: 审计;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咸宁市审计局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5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您提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大纠正的建筑装饰企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建议已收悉,结合市财政局、市城发集团等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市主要采取了下列举措推动投资审计转型,规范投资审计行为。

一是清理纠正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监督行为,2017年12月,市政府废止了2012年出台的《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咸宁市人民政府令22号),纠正了“所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累计付款达到项目合同金额的80%的暂停支付资金,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规定,新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1号),要求全市各级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结算等管理活动,明确市级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主要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对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或自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2018年4月,市政府出台《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库建设工作方案》规定:“建设项目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内部审计或自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市城发集团于2018年初取消“以市审计局审计金额为最终结算价款”的规定,明确“以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审定的结算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价款。”2018年4月,市财政局修订内部规定,明确不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评审,不再参与工程项目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是严格区分结算审核与审计监督的界限。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停止“以审代结”,扭转“凡投必审”,退出工程款跟踪结算审计,开展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大全过程投资审计监督力度,严格区分好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审计机关投资项目预、决(结)算审计监督的界限,倒逼建设单位切实履行项目竣工决算主体职责,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今后,除建设、施工单位双方在合同中通过平等协商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外,不再开展将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依据的项目审计。

截至2019年5月,我局已停止咸宁高新区、市城发集团、市职教集团、市公安局等单位“以审代结”或工程款跟踪审计项目30个。同时,为进一步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建设(代建)单位竣工财务决算主体职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和条件等,我局专门起草了《关于依法开展政府投资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议稿),拟于近期报市政府批准后向全市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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