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阮彬同志担任崇阳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51/2024-21347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审计 发布机构: 咸宁市审计局
名       称: 关于开展阮彬同志担任崇阳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阮彬同志并崇阳纪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9月3日起,对阮彬同志任职期间(2021年9月至2024年6月)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潘 和
审计组副组长:祝梅桂
审计组成员:金显威(主审) 刘福林 徐勇志等
廉政监督员:祝梅桂
附件: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中共咸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咸宁市审计局
2024年8月28日
附件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电话:8256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