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彭光平同志任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51/2026-1206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审计 发布机构: 咸宁市审计局
名       称: 关于开展彭光平同志任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彭光平同志并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规定,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6年5月12日起,对彭光平同志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彭光平同志及咸宁市交通运输局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组长:廖志军
审计组成员:吴天星 蔡轩(主审) 陈建 冯子贤(数据主审) 喻明等
廉政监督员:冯子贤
附件: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中共咸宁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咸宁市审计局
2026年5月7日
附件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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