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11337151/2019-11337 文       号 : 鄂人社职管〔2019〕14号
主题分类: 审计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审计厅
名       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2日
鄂人社职管〔2019〕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审计厅
2019年8月12日
湖北省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审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审计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审计师。
第三条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初级任职资格通过考试的方式取得,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的任职资格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审计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正高级和高级审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分 则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审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四)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审计师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审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审计师
申报高级审计师评审,必须取得国家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审计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审计师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审计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审计师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审计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审计师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现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审计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审计师6年以上。
第七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正高级审计师需掌握系统扎实的审计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国内外审计专业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审计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审计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审计决策服务。
2.申报高级审计师需熟悉审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审计专业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审计法规政策,能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审计意见,撰写的论文、著作或调研报告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二)专业技术应用
1.取得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后,申报正高级审计师,其审计专业技术应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审计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大型审计项目或审计专业活动的能力,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8次以上。
(2)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审计专业学科(术)带头人,或者领导一个部门的审计专业工作,能主持完成重大审计专业技术工作项目,具有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审计业务问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审计业务管理能力,并在审计业务管理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6项以上,或市(州)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8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4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组长(副组长)8次以上。
2.取得审计师任职资格后,申报高级审计师,其审计专业技术应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市(州)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三)日常履职表现
申报人员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申报专业与岗位工作内容一致,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
1.取得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后,申报正高级审计师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组长(副组长)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2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在市(州)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审计项目的复核、审理项目中,对项目中存在的重大审计风险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得到审计组采纳,且有2项以上在省部级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在市(州)级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3)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2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4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采用,或有6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8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在承担审计(或审计调查,或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中发现并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次以上,且其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2次以上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6)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2次以上市(州)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2.取得审计师任职资格后,申报高级审计师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市(州)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州)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四)学术科研能力
1.取得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后,申报正高级审计师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15万字以上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1部。
(2)在公开出版的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刊物发表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外文期刊不少于1篇。
(3)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审计科研活动并得到审计理论界专家学者的认可。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4项以上。
2.取得审计师任职资格后,申报高级审计师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质量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公开出版的审计类或相关专业刊物发表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或外文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3)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州)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中取得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其它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工作量:是指申报人员完成审计专业的工作量,“双肩挑”人员,其审计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三)主持:指负责审计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四)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州)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五)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二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四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审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40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