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51/2020-02000 文       号 : 咸政办发〔2019〕35号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咸政办发〔201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规模,提高基金支撑能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确保2019年12月31日前建立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行“六统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实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范认定和鉴定工作;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机场和能源等建设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如国家、省出台调整基准费率政策,以国家、省新政策为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支付率等因素,在所属行业相应费率档次内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全市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执行省政府发布的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据实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三)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市级统筹、累计计算、分级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统一设置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支出专户或专账。各级政府组织审计部门对统筹前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上报市财政、人社部门。
实行工伤保险备付金制度。市级统筹实施时,以全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月均支出除以原统筹地区个数为基数,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将历年基金结余留存2个月备付金,其余部分全额上缴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分别记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时,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次月5日前将上月待遇实际支付明细,报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汇总,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给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再由市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拨付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基金风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预算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储备金用于重、特大工伤事故发生时支付相关待遇及弥补基金收支赤字,共同防范基金风险。
建立基金收支赤字分担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对基金支出的管理,确保待遇及时足额支付。由于未完成年度扩面征缴任务或放宽待遇审核条件、提高待遇支付标准等违规支出,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出现赤字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补齐。实行市级统筹后,由于费率调整、待遇调整等政策性原因造成当年基金出现赤字的,依次由市级统筹后的结余基金和风险储备金弥补;仍有赤字的,由市、县按2:8比例分担,并先通过各自市级统筹前历年结余基金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同级财政承担。
市、县两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工伤认定在市、县两级人社行政部门,市人社部门负责市本级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出现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事故,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部门报告,市人社部门进行备案。因工伤认定引起的行政复议的答复、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具体作出行政决定的人社部门承担。全市统一工伤认定办法,明确工伤认定的程序、时限、文书格式及送达要求等。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文书送达等具体事务。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政策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及长期待遇标准与职工本人工资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均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工伤医疗待遇支付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为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由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各县(市、区)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和支付。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费率核定、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
市人社部门确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工伤康复机构的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分级管理和工伤康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要求,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在市本级建立工伤保险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实现市、县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工伤保险数据归集到市人社部门,实行联网管理和监控。
三、实施步骤
(一)2019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对本地近三年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上报市人社、财政部门。
(二)2019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预留2个月备付金,其他结余基金上缴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从2020年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次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统一上缴至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四、工作要求
(一)深化认识,提高站位。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利于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升工伤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为实行省级统筹打下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作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咸宁市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压实相关部门责任。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协调,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平衡衔接,统筹全市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开展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宣传,加强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支付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落实基金监管措施;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管,保障工伤保险机构经费和工伤保险预防经费,支持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征缴,严格按国家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征收保费,做到应收尽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顺利推进。
附件:咸宁市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咸宁市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开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复兴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熊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鲁恩旺 市财政局局长
毛秀君 市人社局局长
任 伟 市税务局局长
郑华成 市审计局局长
吴国龙 市人社局副局长
周 华 咸安区委常委、副区长
李 振 嘉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洪金虎 赤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朱凤英 通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毛崇谋 崇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吴 涛 通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吴国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