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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151/2020-11602 文       号 : 咸政发〔2020〕7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即将拟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产业导向和投入产出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控制指标及违约责任予以明确,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出让公告中一次性告知企业,让建设用地带着指标出让,企业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一窗办理”,尽快取得施工许可,合法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进行验收的土地出让方式。

“标准地”出让实施范围为咸宁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2020年底前,咸宁高新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2021年,咸宁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园区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拟建设区域开展统一评价试点,并结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园区规划等相关要求,细化园区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园区产业准入标准。区域性统一评价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防洪影响等。(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

(二)制订控制性指标。各园区管委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3+X”制订“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0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亩、15万元/亩、10万元/亩;新增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X”即规划用地指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3+X”控制性指标作为具体地块“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依据。(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林业、税务等部门)

(三)“标准地”公开出让。各园区管委会明确拟出让地块“标准地”指标,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土地出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公开出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土地成交结果和地块“标准地”指标同步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

(四)承诺制审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分别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公示,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保证项目拿地后在最短时间内合法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政务服务、信用建设等主管部门)

(五)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工放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联合竣工验收合格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等部门)项目试投产后,在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期限内,由各园区管委会申请发改等相关部门对投入产出、能耗环境、安全防控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复核通过的,准予正式投产;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者达产复核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承诺书约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林业、信用建设等部门)

(六)监督与信用管理。各园区管委会牵头建立覆盖项目规划建设、投产运营等阶段关键环节的检查、核查监督管理机制和“标准地”企业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建成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林业、信用建设等主管部门)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出让方案。各园区管委会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案,并征求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意见,明确地块“标准地”控制指标。

(二)土地公开出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出让。

(三)企业承诺约定。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企业与园

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企业信用承诺书,并按规定程序签订出让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明确违约责任。

(四)部门并联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依据企业签订的合同和承诺约定,在规定时限内并联办结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保障企业合法开工建设。

(五)加强事后监管。各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阶段关键环节加强联合检查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地”出让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调“标准地”出让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督导各园区管委会按要求推进实施。

(二)强化联合监管。各园区管委会根据“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标准地”出让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等阶段关键环节加强联合检查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违约行为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企业按承诺事项履约到位。

(三)推进信用建设。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标准地”企业承诺行为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和评价,并将结果共享至咸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和分级结果对信用主体实施有关奖励和惩戒措施,达到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效果。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根据实施工作需要,商各园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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