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主要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呼应。《民法典》所称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经济活动也是《民法典》的调整范畴。实际工作中,《民法典》为国家审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遵循,以下结合工作实践,探讨《民法典》中有关合同规范、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等核心条款与审计监督的融合路径。
一、合同规范:筑牢公共资金交易的法治基石
《民法典》合同编确立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为审计机关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
(一)合同效力审查
依据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要件,审计需关注采购合同是否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如背离实质性采购需求订立合同、未将磋商谈判承诺纳入合同条款等;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政府采购未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未采购信息安全测评产品等;是否与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体订立合同,如合同签订各方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资格等。
(二)合同变更审查
关于第543条有关“协议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审计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对合同变更是否满足“需求合理、程序合规、内容明确、金额合适”情形,如是否因政策调整改变需求、是否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变更需求、有监理单位的是否经由监理审查、变更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变更导致的金额变动是否在合理范围等,避免因擅自决策导致的不合理变更继而造成项目质量和资金风险。
(三)违约责任追溯
结合第577条违约责任条款,审计需追踪财政资金支付与合同履约的匹配性,重点审查“未经验收提前付款”“部分履约足额计费”等问题,督促被审计对象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违约责任追溯,推动建立和完善违约补救、违约金追缴等机制。
二、人格权保护:构建民生领域审计的法治标尺
《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强化保护,为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资金审计注入新内涵。
(一)个人信息处理合规性审查
依据第1034-1039条,审计机关在核查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社会救助等民生资金发放时,需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委托第三方或者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信息收集,是否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存储是否采取加密措施、共享是否获得明确授权等。例如在低保资金审计中,应重点关注委托第三方开展经济状况调查中是否存在违规留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流水等敏感信息,又如某地使用第三方运营的“智慧养老”平台是否符合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要求等。
(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围绕第32-36条监护制度,审计涉及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时,需建立双重审查机制,即既要核查资金拨付使用的规范性,又要评估监护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情况。如对公办福利机构的审计中,既要关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又要关注“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的的个人权益情况,更要关注民政部门落实有关监护制度等情况,避免因监护缺位导致特殊群里权益遭受侵害带来的恶劣影响。
三、知识产权条款:激活创新驱动发展的审计动能
《民法典》第123条将知识产权纳入民事权利体系,第1185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审计监督科技创新资金提供了新抓手。
(一)知识成果转化
依据第二十章技术合同相关条款,重点核查产学研合作、咨询服务、技术开发服务中知识产权归属是否明晰、收益分配是否符合约定、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政府采购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所涉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推动相关单位对知识产权的合法主张,提升知识产权及相关数字资产管理水平。
(二)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采购商业化软件的,需要求供应商提供专利有效性证明、授权许可等文件,重点审查授权产品、授权对象、授权范围、授权数量是否与合同相一致。如在某部门信息化审计中,审计组通过核验所购置的数据库软件授权书原件,发现授权对象并非该部门而是另一无关联企业;又如在某专项审计中,审计组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某操作系统有效授权数量远小于该供应商销售数量涉嫌销售“盗版”的情形。
四、侵权责任规则: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防控的法治思维
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侵权责任的风险。审计机关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开展政务信息化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审计,也要加强自身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防范。
(一)加强政务信息化领域网络和数据侵权责任风险防范。
《民法典》第1034至1038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畴以及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务信息化审计时,需核查系统是否建立数据泄露应急预案、是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对违规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过度索权等行为,应通过审计建议推动整改。如某部门开展智慧平台建设和使用推广中,审计人员发现该智慧平台存在违规收集个人面部特征数据的情形,其中还涉及未成年人数据。
(二)加强自身网络和数据安全侵权责任风险防范。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接触和使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量资料和数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过错推定、举证责任等规定,倒逼审计机关提升风险预判能力,做好自身的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防范。
《民法典》的实施,要求国家审计从单纯的资金监督者转变为法治秩序的维护者。通过将法典精神嵌入审计程序、用法律规则重塑监督标准,审计机关既能守住公共资金安全底线,又能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权利保障与市场公平。未来,随着数字政府建设的深化,审计监督还需在数据产权界定、算法合同审查等新兴领域加强《民法典》实践探索,让法治成为规范权力运行、增进民生福祉的坚实保障。(姜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