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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来       源 : 咸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解读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6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解读)《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关于《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的解读

一、修改背景

《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文件)于2013年修订。修订以来,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原文件部分条文已经不符合国务院相关规定,如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发布规定等,亟需修改完善。

二、主要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本着增强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简化相关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进一步理顺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等原则,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1.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简发文”相关要求,修改稿增加了“起草规范性文件对调整对象与现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同或相近的,应作合并处理”规定。

2.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规定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查。

3.完善起草程序。一是简化立项程序。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将原文件第二章章名修改为“起草”,删除立项相关规定;二是细化论证程序。为了推动起草部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质量,修改稿中对应当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情形,予以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国务院、省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在文件中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

4.健全审查流程。一是规范了报送材料。明确起草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当同时报送起草说明、制定的依据和参考、征求意见、制度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等;二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启动机制。规定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根据本规定第十六条要求初审。符合要求的,报送市长或者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审查、修改。不得以起草过程中已征求法制机构意见为由,不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是界定了审查内容。修改稿明确,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是否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中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等。

5.强化文件管理。一是强化发文管理。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要求,明确了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咸政规”名义发布。二是强化清理管理。修改稿规定了,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开展清理工作。三是强化目录管理。修改稿规定了,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应当根据清理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上,存在质量不高、清理不及时、实施效果不好等问题。为了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落实,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政府出台了《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评估范围、评估主体、评估标准等方面对评估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哪些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评估?

《办法》规定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实施后评估:(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或者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3年的;(二)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三)拟上升为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四)调整对象、范围发生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改革要求不适应,拟作重大修改的;(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中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了较多意见,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评估的。

评估工作有谁实施?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对其规定内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更容易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因此,《办法》明确实施后评估的主体为实施机关。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办法》规定了评估主体根据需要,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调查机构等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办法》规定,实施后评估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进行:(一)合法性: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二)合理性:规范性文件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适当;(三)协调性: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冲突,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四)操作性: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序是否正当、易行;(五)规范性: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六)绩效性:规范性文件是否实现预期目的,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高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执行的成本以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解决的建议。

相关文档:《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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